《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出臺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交通運輸部簽發《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由《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和《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號)兩部規章合并而成,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兩令合一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港口建設管理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對規范和加強港口建設管理,保證和提升港口工程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不斷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設管理面臨新的形勢和要求。
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相繼出臺,對建設項目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確管理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提出簡化建設項目前置條件,建立并聯審批、協同監管機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安全、消防、環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在試運行、驗收和監管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較大調整。
基于上述原因,交通運輸部本著實事求是、問題導向的原則,對《港口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了全面梳理,并進一步優化了規章體系結構,將上述兩部規章合并為《規定》。
七大環節明確職責嚴格把關
《規定》的主要內容涵蓋了港口工程建設程序管理、建設實施管理、驗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法律責任等。
在管理范圍方面,《規定》參照《海港總體設計規范》《港口工程基本術語標準》等關于港口區域的表述,明確港口工程界定為在港口規劃港區內,為實現港口功能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碼頭工程(含舾裝碼頭工程)及其同時立項的配套設施、防波堤、錨地、護岸等工程。
關于建設程序,《規定》按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的港口工程區分,作了以下明確規定。
——工程立項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管理,應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需要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或填寫備案信息。
——初步設計管理。《規定》明確了交通運輸部負責國家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經省級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余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施工圖設計管理。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修訂的最新要求,《規定》明確施工圖審批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開工管理。《規定》明確項目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辦理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手續,登錄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填寫項目開工基本信息。
——設計變更管理。為進一步規范港口工程建設行為和指導工程實踐,《規定》細化了設計變更管理內容。根據工程變更的內容,《規定》明確了需要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施工圖審批部門批準的設計變更具體情形,除此之外的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自行管理,并要求項目單位加強管理,制定內部管理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試運行管理。《規定》明確試運行應繼續執行現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同時明確試運行期內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竣工驗收管理。《規定》明確除國家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外,其余項目根據投資主體的差別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即政府投資項目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竣工驗收,企業投資項目由企業組織竣工驗收。
此外,《規定》還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上位法條款為依據,對設計審批、開工、設計變更、竣工驗收等違規行為規定了處罰條款;同時,對在《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運工程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等已有處罰規定的,不再作重復規定。
五大特點完善機制優化管理
《規定》適應了新的形勢和要求,具體體現在五大方面。
一是優化了管理方式和程序。首先,《規定》將初步設計審批由地方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逐級轉報制度改為直接報送制度,即由項目單位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有審批權限的部門,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落實了“放管服”改革要求;其次,考慮到實踐中部分港口工程工期較長、涉及專業多,集中報批施工圖設計有一定困難,明確此類項目施工圖設計可以分批報批;再次,對于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按照備案管理的項目,明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可以合并進行,以簡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對人。
二是建立了協同監管機制。《規定》明確項目單位利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填報項目立項、開工、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通過監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管,進一步強化了協同監管的要求。
三是完善了竣工驗收管理制度。一是鑒于環保、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等部門驗收管理方式的變化,《規定》突出了項目單位在港口工程建設中的主體責任,明確了除國家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驗收,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二是細化竣工驗收管理要求,明確竣工驗收應當成立現場核查組進行現場核查,以及現場核查組成員組成、資格要求、核查內容和具體程序等;三是明確了對尾留工程和整改事項的處理方式。
四是踐行了綠色發展理念。為進一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推動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規定》在總則中增加了對岸電設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的條款,進一步落實了法律賦予的責任和要求,推動港口工程建設踐行綠色發展理念。
五是加強了規章制度的銜接。《規定》試運行管理、港口經營、質量監督、罰則等方面,以及在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要求方面,與《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公路水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進行了銜接,保證了規章體系的完整。
交通運輸部要求,各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在轄區內廣泛開展宣貫,使各級管理部門和有關從業單位能夠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和最新要求,進一步增強執行《規定》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嚴格貫徹落實《規定》有關要求,加強依法履職和依法行政,嚴格事中事后監管,把《規定》的各項制度、要求落到實處,全面提升港口工程建設管理水平。